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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物理學系

博士班

物理研究所博士班95學年度入學畢業規定

臺大物理研究所博士班95學年度入學畢業規定

 

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1.在規定年限內(2~7年)修畢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2.通過本所規定之博士資格考試與學位考試。
3.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

 

第二條

最低畢業學分為22學分,其中至少有18學分須為D字頭科目;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最低畢業學分為34學分,其中至少有18學分須為D字頭科目。最低畢業學分不包含博士論文學分。

第三條

畢業須修畢之規定科目及學分如下:

1.高等專題討論(一)至(三),每學期各1學分。
2.畢業學分中應含下列課程中至少二科:量子力學三、量子場論一、固態理論(或固態理論一)、統計物理二、古典電動力學二、高等實驗物理一。
3.入學前於本所碩士班已修習之博士班畢業須修畢之規定科目及學分,經本系(所)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得抵免該課程與畢業學分。

第四條

資格考分筆試與口試二階段舉行,筆試共考「量子力學」與「古典物理」二科。考試科目如下:

1.量子力學:量子力學(一)(二)
2.古典物任選下列二者之一:
(1)古典電力學(一)(60%)、古典力學(40%);
(2)古典電力學(一)(60%)、統計物理(一)(40%)。
口試依資格考口試細則辦理。

第五條

資格考試每學年舉行一次,在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行。所有研究生均應於入學第一年即參加資格考試,並於入學開始算起二年內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否則應予退學。

第六條

資格考試二科均及格者,或符合臺大物理所碩士班學生參加博士班資格考相關細則第四條者,為通過。未通過者,得於次學年就不及格科目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七條

學位考試應於學生至少有一篇以其博士論文研究為主撰寫成之論文或被已獲國際科學論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收納摘引之期刊接受後,且全部發表論文之國際科學論文索引之衝擊指數(impact factor)之總合應等價於物理評論等級方得舉行。學位考試以博士論文為主發表之著作須以本系為第一論文發表單位。

第八條

領取教育部獎、助學金之研究生,依規定均有協助本系(所)教學工作之義務。每位研究生於接受獎、助學金期間,均須配合本系(所)教學需要,在平均分擔之原則下,擔任助教工作。